9月1日起将施行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得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行为,《条例》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向见义勇为“开绿灯”。《条例》还规定,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这一规定降低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使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降得更低,“窗口”开得更大,使更多人能够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得到保护。